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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对外投资 ,首个行政法规正式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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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04 09:41

今年7月1日 ,《国务院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正式施行。

全文共34条 ,涵盖自主权、审批备案、金融服务、违规责任等多个方面。

但这是中国对外投资管理领域 ,首次有了行政法规。

在复杂的全球经济格局下 ,为跨境投资划定了清晰的红线 ,传递出了鲜明信号。

新规的重量级出台 ,四个关键变化 ,值得细细解读。

01 立法层级与权威性 ,行政法规

过去十年 ,中国对外投资到底依据什么管?

2017年 ,发改委发布《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2014年 ,商务部出台《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这两大文件 ,构成了近十年来对外投资监管的主要依据 ,但本质上都是部门规章。

法律位阶低、覆盖维度有限、部门之间还经常存在政策口径不一致的问题。

《国务院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落地 ,把分散在多个部门规章里的核心内容 ,整合成统一的行政法规。

如此一来 ,成为我国首部由国务院颁布的、系统规定对外投资的行政法规 ,效力层级高、覆盖范围广。

过去两部老办法 ,主要规范的是“企业”和“机构” ,对居民个人的境外直接投资缺乏明确的行政法规依据。

这次新规 ,把投资主体明确扩展到“中国境内的企业、其他组织和居民个人”。

无论是央企、民企、还是高净值个人 ,只要拿钱往境外做直接投资 ,都被纳入了同一个监管框架。

这个空白填补 ,意义不小。意味着 ,过去通过个人路径绕开企业监管的灰色操作空间 ,正在被系统性收紧。

统一的顶层制度标准 ,既消除部门政策的衔接盲区 ,也厘清各类跨境投资主体的权责边界 ,让监管执法有了更高层级的法律支撑 ,杜绝模糊地带与套利空间。

02 自主决策写入文件 ,明确底线

《国务院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新规第五条 ,提到了:

“投资者依法享有对外投资自主权 ,自主决策、自担风险、自负盈亏。”

把“自主权”明确写入文件里 ,这是一个非常清晰的信号。

意味着 ,只要投资行为符合法律法规 ,国家充分尊重企业的商业判断。

对于投资主体来说 ,赚了亏了 ,自己负责 ,而不是由行政指令代替你做决定。

同时 ,国家支持投资者按照市场化原则开展对外投资活动 ,积极参与国际合作竞争。

项目选哪里、投多少、用什么方式投 ,企业自己定 ,只要合法合规 ,背后就有政策支持。

但是 ,自主权不等于随便搞。

《国务院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新规第十二条 ,也划出了底线:

“投资者开展对外投资活动依法需要履行核准备案、信息报告、跨境资金登记等手续的 ,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如实提交有关材料 ,并配合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简单说 ,企业自己定项目 ,但该报备的报备 ,该登记的登记。

值得一提的是 ,更深一层的设计 ,藏在新规的第六条和第八条里。

第六条明确 ,国家要健全海外综合服务体系 ,把外事、法律、财税、金融、经贸、物流、海关、贸促这些资源统筹起来 ,为投资者提供服务保障。

第八条表明 ,进一步落到具体抓手上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在业务范围内为对外投资提供融资服务 ,鼓励政策性保险机构为投资者提供海外投资保险等服务。

过去走出去这件事 ,几乎是大企业的动作。这两条对中小企业来说 ,意义尤其重大。

海外项目的融资谁来给?人生地不熟的政治风险谁来兜底?律师、税务、报关 ,每一笔成本算下来 ,都是中小企业难以承受的。

现在国家层面明确要把这些服务统筹起来 ,意味着出海的公共服务成本会被显著拉低。

不只是大企业才能走出去 ,小企业同样有路可走。只有各项流程清晰了 ,路才走得更稳。

03 转向了服务+赋能 ,治理思路

想要看懂这部新规 ,必须放在过去十年的政策脉络里对照看。

过去对外投资政策的重心 ,落在三个字上“管”、“批”、“限”。

《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的核心 ,主要看境外投资项目本身是否符合国家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宏观方向。

再看《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的核心 ,是审核在境外设立的企业本身合不合规。

两部老办法 ,骨子里是“把关者”思维 ,企业想出去 ,先过这一关。至于出去之后遇到什么问题 ,那是自己的事。

这一次 ,《国务院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新规第六条到第九条专门系统性地搭建了“海外综合服务体系”。

国家的角色 ,从“把关者”明确转向了支持“后盾”。

企业在海外遇到投资壁垒、资产被冻结、权益受损 ,几乎找不到正式的政府干预渠道 ,只能靠企业找律师、找当地关系、找媒体喊话。

新规第二十三条 ,建立了投资壁垒调查制度 ,第二十四、二十五条还专门援引《反外国制裁法》 ,对歧视中国投资者的外国主体可以实施反制。

这是政府第一次在行政法规层面 ,对出海企业做出明确的;こ信。

更值得一线招商人关注的是 ,这种思路转变会向地方传导。未来地方政府服务出海企业的能力 ,会成为新的招商竞争力。

哪个园区能帮本地企业把核准备案、安全审查、海外保险这一整套合规链条理顺 ,哪个园区就能留住更多有出海意愿的优质制造业项目。

服务半径过去停在“进园区那一刻” ,现在要延伸到企业出海的全周期 ,这是地方招商部门必须正视的新课题。

所以说 ,未来的高质量出海 ,企业不再是孤军奋战 ,国家的法治工具箱已经成为企业海外维权的坚实后盾。

04 接下来不只是管钱 ,合规要求

传统的对外投资合规 ,企业关心的核心是“钱怎么出去”。

跨境资金的汇兑、ODI(境外投资备案)审批和结汇登记 ,走完这几步 ,认为合规动作已经做完了。

但今天的全球政治经济博弈下 ,高质量出海绝不仅是把资金安全汇出那么简单。

《国务院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新规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和第二十二条 ,释放了新的信号。

监管不仅管资金流 ,还对人、技术、数据 ,提出了全方位的硬性合规要求。

新规禁止或限制未经许可向境外转移国家禁止、限制出口的技术和数据。

更值得警惕的是 ,新规专门列明了几条容易被企业当成“灰色通道”的具体路径。

比如 ,跨境派遣技术人员、组织人员赴境外工作、跨境提供技术指导、安排人员跨境培训。

这几条路径 ,过去都是企业把核心技术转移到海外子公司的常见操作。

不直接出口技术 ,而是“派个工程师过去带半年” ,或者“安排海外团队回国培训三个月” ,技术就这样无声地完成了跨境转移。

新规出台之后 ,这些通道的合规风险被全面拉高。

现在开始 ,出海企业如果试图通过“人肉带技术”、“远程指导”、“跨境培训”等方式 ,把国家限制性技术转移给海外子公司 ,将直接撞上法律红线。

从合规层面看 ,第一次从“钱”扩展到了“人、技术、数据”全要素 ,涉及技术资产、人力资源、数据流动、市场策略 ,每一项都可能成为新的合规节点。

这也标志着我国对外投资监管 ,彻底告别了过去“重资金出境、轻要素管控”的粗放式合规模式 ,迈入全链条、全要素、全方位的精细化管理时代。

在全球技术博弈、贸易壁垒加剧的背景下 ,既能杜绝无序出海带来的安全风险 ,也能筛选、培育规范化、高质量的境外投资主体。

写在最后

《国务院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新规落地 ,传递出了新信号。

一方面 ,鼓励高质量对外投资 ,更加具有科学性和安全性 ,纯粹资产转移或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将寸步难行。

另一方面 ,国家已经做好准备 ,将为出海企业提供越来越强大的后盾力量 ,无需企业单打独斗承担国际规则博弈风险。

对于投资企业来说 ,合规走出去 ,才能真正走得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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